违法广告案例自律点评系列
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是广告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自治、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广告市场社会共治格局。
广告协会多年来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在推进自律工作中,我们感到,广告法制宣传作为行业自律的基础性工作是企业的刚需,很多企业有加强自律的强烈意愿,但由于难以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在合规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广告监管机关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虽然向社会公开,但案件的宣传警示作用与广告活动主体需求之间还需要有效的对接。
协会推出违法广告案例自律点评系列推文,包括对广告合规领域传统重难点问题的解答,也包括对广告新兴业态前沿合规问题的探讨;是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警示,也是对企业合规工作的提示和指引。希望能够对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广告法律法规有所帮助。
(本系列内容均来自于中国广告协会编著的《违法广告案例自律点评》一书)
违法广告案例自律点评系列二十三
发布虚假营养成分食品广告案
Part.1;案情介绍
案例1:
2021 年2月,大连某海产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天猫商城官方活动,通过:天猫直通车推广其在天猫商城某旗舰店经营的西班牙海鲜饭,当事人向天猫直通车软件付费,根据天猫商城提供的素材模板链接地址,制作广告宣传页面,在天猫商城作广告宣传,宣传该海鲜饭的成分亮点为低脂,共支付广告费用58.94元。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西班牙海鲜饭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脂肪含量为13.4g/100g。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 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声称低脂肪的预包装食品的脂肪 含量应≤3g/100g (固体),该产品脂肪含量高于低脂食品的脂肪含量,不是 低脂食品。当事人接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立即向天猫商城申请 该广告的清退,停止该虚假广告推广。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76.82元。
案例2:
2021年8月,大连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自营店铺经营牛肉,发布广告宣传该产品为低脂牛肉,产地为阿根廷。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含量为10.7g/100g。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脂肪含量声称低脂肪的 预包装食品的脂肪含量应≤3g/100g (固体),该产品脂肪含量高于低脂食品 的脂肪含量,不是低脂食品,且非阿根廷进口。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宣传推广 该产品支付广告服务推广费为183.96元。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551.88元。
Part.2: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 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 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 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上述两起案例均为发布虚假的营养成分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执法机构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给予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的从轻行政处罚。
Part.3:自律启示
人体每日膳食中脂肪摄入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否则容易导致肥胖或因反式脂肪酸摄入过多有害健康,因此,低脂产品普遍受到消费者欢 迎。 一些企业也蹭热点,利用普通消费者缺少食品专业知识或者不注意食 品标签情况,故意对所经营食品的营养成分进行虚假宣传,但经常是不但 没起到广告效果,反而被执法机构处罚并留下了信用污点。这给我们如下
启示:
一是做好广告合规审查。广告合规审查是广告相关企业规避违法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抓手。《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企业均为广告主通过网络平台自行设计广告内容发布广告,而当事企业由于不是食品生产企业,对低脂食品的界定并不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明确 规定,声称低脂肪的食品应是脂肪含量≤3g/100g 的固体或者≤1.5g/100mL 的液体,企业发布的广告与其说法不相符即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因此,作为 食品行业的广告主,不仅要熟悉《广告法》,也要熟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 签通则》(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食品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必须遵照标准要求规范开展广告宣传,否则就涉嫌违法。企业把握不准时可请专业人士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把关,防止因为无知而触碰法律红线。
二是注重订立书面合同。广告合同是判定各方责任的重要凭证,也是执法机构判定广告费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广告法》第三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而言,由于广告费用无法区分、难以核算等因素,通过网络自行发布广告极有可能被执法机构认定为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形。上述两起案件之所以行政处罚额度较低,关键在于 当事企业提供了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广告服务推广费协议,并经执法机构调查 该广告费用属实。这启示广告相关企业要重视广告合同的签订,依法订立有 效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旦涉嫌违法违规情况也可以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由于害怕被处罚等原因,许多涉嫌违法企 业选择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用各种手段干扰执法办案,提供虚假材料、销毁 涉案证据等。事实上,除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案 件外,执法机构对于一般案件多是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给 违法企业适当惩戒,推动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实现合规经营。《行政处罚法》 以及各级执法办案机构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都对违法企业区分情形 作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要求。因此,涉嫌广告违法相关企业首先要端正态 度,主动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取证,同时积极向执法机构据实陈述情况,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案例介绍:姜忠利
案例点评:姜忠利